不设置警示标识,是否违法?

2026-02-12 香烟资讯 111 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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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西东兰县零售户王先生问:我经营杂货店多年,一直严格遵守法律法规,从来没有将卷烟售卖给未成年人,也保证以后不会这样做。最近,店铺进行了重新装修。装修后,我不想设置“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”一类的警示标识了。请问,这样做是否违法?

东兰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杨正东答:您好!即使您能保证不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,也必须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警示标识。否则,便是违法行为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,学校、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、酒、彩票销售网点。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、酒、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。烟、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、酒或者彩票的标志;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,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。

根据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,相关经营者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标志的,由文化和旅游、市场监督管理、烟草专卖、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,给予警告,没收违法所得,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;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、吊销相关许可证,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。

设置“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”等警示标识是法律对烟草制品经营者的强制性要求,如果违反将面临行政处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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