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人脸识别”,不得强制使用!

2025-12-18 香烟资讯 119 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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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例】

某科技企业A公司曾发生多起员工遗失门禁卡,导致外来人员擅闯办公区域的安全事件。为强化内部管理,该公司决定全面启用“人脸识别门禁系统”。

A公司在没有征求员工意见的情况下,将全员工作照上传该系统,并要求全体员工必须通过人脸验证方可进出,原有的工牌刷卡、密码输入等验证方式一律停用。

该系统上线后,由于识别速度不稳定、识别准确率低等问题,给员工通行造成诸多不便。更引发争议的是,部分员工对人脸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表达强烈担忧,明确表示不愿采用该验证方式,要求公司提供其他合理出入方案。

然而,A公司以“统一管理、提升效率”为由,拒绝为员工提供任何替代验证途径,引起员工的普遍不满。最终,多名员工联名向当地网信部门投诉,指控A企业违法收集、使用人脸信息。

【分析】

本案的核心在于,企业能否以安全管理为由,将人脸识别作为员工进出办公场所的唯一身份验证方式。相关法律法规已对此作出明确规定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,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,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、明确作出。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的,从其规定。

A公司在推行人脸识别系统前,未向员工充分说明信息收集目的、使用方式及存储保护措施,也未获取员工明确的单独同意,侵犯了员工的知情权与同意权。

《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,实现相同目的或者达到同等业务要求,存在其他非人脸识别技术方式的,不得将人脸识别技术作为唯一验证方式。个人不同意通过人脸信息进行身份验证的,应当提供其他合理、便捷的方式。

A公司强制将人脸识别作为员工唯一进出凭证,违反了上述规定。

《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》第十二条进一步规定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办理业务、提升服务质量等为由,误导、欺诈、胁迫个人接受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。

A公司以“统一管理”为由拒绝提供替代方案,实质上构成对员工意愿的强制,属于违法行为。

在此提醒广大用工单位,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,具有唯一性、不可更改性,一旦泄露将对个人权益造成长期且严重的危害。企业在使用此类技术时,应当严格遵守“合法、正当、必要”原则,科学平衡管理效率与员工权益。

如个人遇到类似A公司这种“强制刷脸”或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况,有权向企业提出异议,也可以向所在地网信部门进行投诉或举报,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
作者单位:广东广州海珠区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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